(2017)闽0981执5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福建福安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福安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华,吴丽珍,吴立千,吴幼惠,福建信泰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5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安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安市。主要负责人:杨凯。被执行人:张华,男,汉族,1984年4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吴丽珍,女,汉族,1973年01月10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吴立千,男,汉族,1971年05月01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吴幼惠,女,汉族,1973年10月01日出生,户籍住址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福建信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温科贵。申请执行人福建福安渝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华、吴丽珍、吴立千、吴幼惠、福建信泰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2016)闽098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270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立千坐落于福安市城××大厦××层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009122)。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短期内难以变现,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1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找到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梓熊审判员 范松荣审判员 杨 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