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黄又清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又清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39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又清,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天门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5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4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又清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又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8月3日19时许,被告人黄又清驾驶鄂R×××××尼桑轿车到罗某家中吃饭,席间饮下四瓶多啤酒。当晚,黄又清驾驶该车回家途中与一辆由东向西行驶的小轿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又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8.8mg/100ml。归案后,黄又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本案中交通事故的发生时间为当晚22时30分许,地点为荷沙公路罗黄村路段,事故中双方车辆受损,被告人黄又清负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又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案经过、归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武汉大学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又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又清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又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又清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天门市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局对黄又清作出的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非监禁刑罚的评估意见等,被告人黄又清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又清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军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