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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311民初9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李进儒与严博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进儒,严博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11民初956号原告:李进儒,男,汉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被告:严博平,男,汉族,河北省唐县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北大街。原告李进儒与被告严博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立案。原告李进儒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进儒有权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益。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儒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原告李进儒负担。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凡书 记 员  杨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