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常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9执495号申请执行人:常某,女,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执行人:孙某,男,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申请执行人常某与被执行人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066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孙某给付常某房屋折价款四十万六千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因被执行人孙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常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孙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孙某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处。3.被执行人迫于房屋查封的压力,主动履行了四十万六千元的义务,但利息部分尚未履行。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主动提出利息部分缓期半年执行。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本金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利息部分缓期半年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延民初字第066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志文审判员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