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哈尔滨海城陶瓷建材市场彩韵精品店与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海城陶瓷建材市场彩韵精品店,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02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海城陶瓷建材市场彩韵精品店,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明街**号*层****号。经营者:梁子奇,男,1956年4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潞河永欣科技园)。法定代表人:徐人哲,职务总经理。哈尔滨海城陶瓷建材市场彩韵精品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74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北京紫枫伟业科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黑0103执1117号,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8万元,承担执行费282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并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1117号、(2017)黑0103执恢10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庞立海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