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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91民初1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1619上海汉商罗世酒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商罗世酒业有限公司,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619号之一原告:上海汉商罗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林场路250号。法定代表人:徐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琦,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於博,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法定代表人:金钟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娜,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斌,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汉商罗世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乐天玛特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上海汉商罗世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汉商罗世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汉商罗世酒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保全费1506元,合计1669元,由原告上海汉商罗世酒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顾 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