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何宝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鸡西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鸡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文,高金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鸡西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鸡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2538号原告:何宝文,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高金鹏,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何宝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鸡西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鸡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何宝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宝文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宝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宝文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钧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