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何宝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鸡西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鸡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宝文,高金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鸡西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鸡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2民初2538号原告:何宝文,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高金鹏,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鸡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告:中国人寿保险鸡西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何宝文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鸡西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鸡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何宝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宝文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宝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宝文负担。审判员  谭满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钧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