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45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众达水陆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众达水陆联合运输有限公司,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452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众达水陆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喜鹊路花鸟虫街D区第A11号。法定代表人:方嘉仪,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沙洛村必漖围。法定代表人:林文香。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众达水陆联合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长兴混凝土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4931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9月30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志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