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3执10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韦吉碧等46人申请执行张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吉碧,张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1034号之一申请人:韦吉碧,女,生于1954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被执行人:张翀,男,生于1975年4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依据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3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受理了韦吉碧申请执行张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翀在银行有存款,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翀在银行的存款到蓬安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树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