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3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龙海亮、宋沅波与被告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海亮,宋沅波,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340号原告龙海亮,男,1987年7月14日生,汉族。原告宋沅波,女,1987年7月28日生,汉族。被告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湘金。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海亮、宋沅波与被告郴州市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海亮、宋沅波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海亮、宋沅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海亮、宋沅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龙海亮、宋沅波承担。审 判 长 曾 斌人民陪审员 石健鸿人民陪审员 杨志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欧韵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