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8601行初8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1-15
案件名称
刘夫新与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夫新,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8601行初823号原告刘夫新,男,195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张国阳,徐州市云龙区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徐州市西安南路128-2号。法定代表人黄广振,该中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夫新诉被告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给付一案中,原告刘夫新以书面方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夫新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夫新撤回起诉。本案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夫新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朱 莉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法官 助理 陈玉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