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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1行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汪贵香与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匀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贵香,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2701行初94号原告汪贵香,女,苗族,1963年5月23日生,系贵州省福泉市村民,住。委托代理人胡建华,系福泉市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泉市牛场镇。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马骏、涂焱峰,系贵州煜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贵香诉被告福泉市牛场镇人民政府不履行确认土地使用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汪贵香以被告已经履行职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贵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汪贵香。审 判 长 勾    宇审 判 员 蒋  卫  东人民陪审员 广  家  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国佩(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