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丽梅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1276号(2017)鲁0211刑初1276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年10月29日出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青岛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2017年5月11日因吸毒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毒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丽梅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封晓梅、张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丽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午,王丽梅通过王某(另案处理)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鞠某冰毒约0.7克,王丽梅获利100元。综上,被告人王丽梅共贩卖冰毒1次0综上,被告人王丽梅共贩卖冰毒1次0.7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丽梅贩卖毒品1次0.7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丽梅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王丽梅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王某、鞠某、刘某证言,手机截图照片、被告人王丽梅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梅贩卖冰毒1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丽梅贩卖冰毒1次0.7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丽梅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丽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丽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德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