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执18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张建、叶红海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叶红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6执18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建,男,1984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叶红海,男,1970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张建与叶红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皖1126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向叶红海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号牌号码为皖M×××××的宝马牌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马世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邵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