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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88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赵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4民初8858号原告:赵某,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工人,住赤峰市。被告:陈某,男,1990年6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住赤峰市。原告赵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8日,被告以经营门市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元,约定2017年9月15日前偿还,并约定逾期不还,按月利率30‰给付利息,被告于借款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予给付。陈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原告赵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8日,被告陈某向原告赵某借款5000元,约定2017年9月15日前偿还,逾期不还按月利率30‰给付利息。同日,被告陈某为原告赵某出具借据一枚,此款被告陈某至今未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欠原告赵某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某应履行偿还原告赵某借款5000元的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赵某要求被告陈某偿还借款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王慧杰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记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