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姚银珠、武汉百果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银珠,武汉百果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姚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2132号申请执行人姚银珠,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武汉百果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汉区万松园路18号。法定代表人姚洪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姚洪英,女,195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姚银珠与被执行人武汉百果缘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姚洪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03民初30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银珠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百果缘商���有限责任公司、姚洪英支付欠款70000元,支付利息4440.63元,支付案件受理费263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承担本案执行费(待定数,按实际执行金额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姚银珠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03民初第3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方 毅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