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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熊小林与被执行人邓小意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小林,邓小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熊小林,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衡阳市五金电器厂职工,住衡阳市。被执行人邓小意,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熊小林与被执行人邓小意借款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1999)南雁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邓小意应偿付申请执行人熊小林借款本金17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不能提供其财产线索。已将邓小意列入失信名单。本案债权暂不能清偿,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仁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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