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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3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端州区正昊食品商行与端州区如兴楼海鲜酒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端州区正昊食品商行,端州区如兴楼海鲜酒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3441号原告:端州区正昊食品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柳园南路**号首层第22卡商铺之一。经营者:邓政松,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端州区如兴楼海鲜酒家,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108区星湖大道东湖广场东第1-5卡商铺。经营者:周荣均。原告端州区正昊食品商行与被告端州区如兴楼海鲜酒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端州区正昊食品商行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尊重其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端州区正昊食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8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64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蒙婉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颖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