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8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秦卫昌与郑州中晟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卫昌,郑州中晟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8758号原告秦卫昌,男,汉族,1974年6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魏家勇、唐秋园,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中晟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银鑫商务401室。法定代表人张峰。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权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秦卫昌诉被告郑州中晟恒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卫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剩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田晓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