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495谢金生与林岩建、林齐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金生,林岩建,林齐坤,吴坚新,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执495号申请执行人:谢金生,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执行人:林岩建,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林齐坤,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吴坚新,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被执行人: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龙进。被执行人: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乐平市大连路以北(安运机动车检测中心)。法定代表人:张雪忠。被执行人: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泽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林岩建。谢金生与林岩建、林齐坤、吴坚新、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乐平市万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锡市崇安新城凤盛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谢金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经查,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在常熟市,且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正由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本院认为,为统筹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适应中级法院执行机构工作职能调整要求,便于财产统一处理和均衡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宜指定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提级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苏中民初字第00169号民事判决书由常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宏康审 判 员 边敬业审 判 员 蒋 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琳书 记 员 邵康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