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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10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杜雁与段建强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雁,段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1086号申请人:杜雁,女,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段建强,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3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杜雁申请执行段建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段建强有汽车一辆,但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于被执行人段建强名下的小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二、限被执行人段建强在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自动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法对所查封的车辆进行评估、拍卖。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林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