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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民初2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亚旭与巫松蔚、张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亚旭,巫松蔚,张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2011号之一原告:许亚旭,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斌、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巫松蔚,男,198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松溪县。被告:张淑霞,女,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艺惠,福建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亚旭与被告巫松蔚、张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许亚旭提供的被告巫松蔚的户籍地址,本院先后于2017年7月26日、8月10日向被告巫松蔚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均被邮局退件,第一次退件理由为上门无人、电话停机、无法联系本人,第一次退件理由为无法按址投递且无法电话联系。2017年8月16日,本院委托松溪县人民法院向被告巫松蔚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没有完成送达,原因为该地址无此人。故本案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建国人民陪审员  张辉艺人民陪审员  洪德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苏玉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