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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8执6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荣东、吴永菊、张贤英、黄德军申请执行张元勇民间借贷纠纷案(2017)川1028执65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东,吴永菊,黄德军,张贤英,张元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8执652号申请执行人:黄荣东,男,195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申请执行人:吴永菊,女,195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被执行人:张贤英,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申请执行人:黄德军,男,200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被执行人:张元勇,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申请执行人黄荣东、吴永菊、张贤英、黄德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元勇支付其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及由其垫付的诉讼费5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元勇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证券、工商登记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家庭困难,本院决定对申请执行人司法救助10000元。现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张元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黄荣东、吴永菊、张贤英、黄德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及由其垫付的诉讼费5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只收取40000元,在对其司法救助10000元后,余款30000元由被执行人张元勇自2018年起,每年12月1日前支付10000元,直到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6)川1028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计大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