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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92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桂城爱车一族汽车服务行、潘汉广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桂城爱车一族汽车服务行,潘汉广,黄吉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9225号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桂城爱车一族汽车服务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四路富泽商业城*号*座*号铺,注册号440682600361445。经营者:潘汉广。被执行人:潘汉广,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黄吉琼,女,汉族,1988年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告黄涛与被告潘汉广、黄吉琼、佛山市南海桂城爱车一族汽车服务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347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潘汉广、黄吉琼、佛山市南海桂城爱车一族汽车服务行应承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5600元。因三被告拒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本院依法于2017年7月21日将本案主动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辖区内的财产登记部门调查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潘汉广名下登记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房产,该房产已被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处置完毕,无款项可供分配。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黄吉琼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桂城爱车一族汽车服务行现已停止经营,亦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已于2017年10月24日将潘汉广、黄吉琼录入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不知所踪。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922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白炳辉执行员  吴 维执行员  杨紫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笑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