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执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扬州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友瑞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州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扬州市江都区友瑞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12执1918号申请执行人:扬州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张爱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友瑞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徐德友,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扬州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友瑞机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8月7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友瑞机电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扬州市江都区邵伯镇工业集中区的所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申请执行人扬州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扬州市江都区友瑞机电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依法移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查。申请执行人扬州荣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1012执19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自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敏亮审 判 员 陈修怀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美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