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6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卞立玲与被告唐青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立玲,唐青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6601号原告:卞立玲,女,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告:唐青青,男,1988年2月16日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原告卞立玲与被告唐青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卞立玲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立玲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立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卞立玲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林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