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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66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卞立玲与被告唐青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立玲,唐青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6601号原告:卞立玲,女,197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被告:唐青青,男,1988年2月16日生,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原告卞立玲与被告唐青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卞立玲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卞立玲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卞立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卞立玲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林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