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行审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下甸子村民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行政非与执行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下甸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8行审7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0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宋安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下甸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下甸子村。法定代表人谢齐安,主任。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下甸子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60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5月19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下甸子村民委员会作出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60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限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下甸子村民委员会接到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579.46平方米土地,对非法占用的579.46平方米土地上的设施予以拆除、硬化地面予以清除,恢复土地原地貌。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下甸子村民委员会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60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曾催告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下甸子村民委员会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下甸子村民委员会仍未履行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60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第二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市密云区高岭镇下甸子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7〕第602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海香书 记 员 蔡红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