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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2791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关于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强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2791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图民初字第60号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任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任某某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2791执恢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韩晓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