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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韦丽萍与林日雄、李燕芳民间借贷纠纷(2017)粤0103执157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丽萍,林日雄,李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575号申请执行人:韦丽萍,女,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林日雄,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李燕芳,女,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韦丽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林日雄、李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524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日雄、李燕芳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查,除已扣划的25355元和已轮候查封的广州市荔湾区长寿路X号XX房和XX号XX房2/10的产权份额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5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新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裴洁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