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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河南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2301号原告:河南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解放中路276号楼129室,组织机构代码57417884-4。负责人:骆五友。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9031353875。负责人:余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支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河南红革幕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在本院领取了缴费通知书,至今未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兰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