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乾安县楚然文化传媒设计中心与刘桂宝、高忠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楚然文化传媒设计中心,高忠胜,刘桂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684号原告:乾安县楚然文化传媒设计中心,住所地:乾安县井方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表人:王楚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高忠胜,住乾安县。被告:刘桂宝,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楚然文化传媒设计中心与被告高忠胜、刘桂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楚然文化传媒设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柯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