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8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钟柳芳与叶志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柳芳,叶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8执356号申请人:钟柳芳,女,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被申请人:叶志兰,女,汉族,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定南县。本院在执行钟柳芳与叶志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赣0728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起立刻支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2840元。但被执行人仍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金融、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发现执行人名下有传祺牌小轿车一辆,本院已采取了查封的措施,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的车辆没有被实际控制,其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赣0728民初5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金彪审判员 钟东明审判员 李 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胜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