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民初7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海威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岭市木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海威电器有限公司,温岭市木田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7563号原告:浙江海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卖芝桥东路888-8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勇,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森斌,浙江星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岭市木田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法定代表人:卢昌标,执行董事。原告浙江海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岭市木田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海威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海威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元,减半收取计960元,由原告浙江海威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军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林佩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