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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旺金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旺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宁0104刑初889号 公诉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被告人李旺金(曾用名李苏洪),男,199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人,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住重庆市开县。2017年7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 何凤玲,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旺金犯诈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旺金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 指控事实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李旺金通过微信向被害人范某谎称其可以帮助范某消除宁A×××××号机动车的违章记分和罚款,并需要5000元“消分处理费”。7月19日19时许,范某在银川市兴庆区“大高原”水疗会所内通过微信向李旺金转账5000元。得款挥霍。 被告人 辩解意见 被告人李旺金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 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旺金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李旺金从轻处罚。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旺金归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旺金处扣押李旺金所有的VIVO牌手机一部。被告人李旺金赔偿被害人范某6000元,被害人范某对被告人李旺金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理由 被告人李旺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旺金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李旺金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李旺金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旺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旺金的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公安机关扣押的VIVO牌手机一部属于被告人李旺金的合法财产,依法应予以发还。 判 决 一、被告人李旺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VIVO牌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告人李旺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  判  员  郭 鹏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牛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