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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13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高勇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135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勇,男,1985年12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0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1424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勇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9日7时许,被告人高勇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的铃木牌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高某(系被告人高勇的父亲)沿双碑隧道往双碑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距双碑隧道出口700米左右的位置时,发生侧翻,造成被害人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高勇拨打120报警电话和11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高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高勇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经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高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特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勇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高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勇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志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