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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特26��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秦乃平、廖冰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乃平,廖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民特26号申请人秦乃平,男,193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廖冰,女,193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代理人:秦小玲,女,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申请人秦乃平申请认定廖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廖冰因七年前患有老年痴呆症,四年前患有脑梗塞及脑梗塞后遗症,长期卧床不起,现存在认知障碍,并伴有上肢痉挛,生活能力已丧失,现在铁路医院ICU住院,为给被申请人廖冰办理工资银行卡的相关手续,故向法院申请��定廖冰无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指定申请人秦乃平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廖冰,女,193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大道××单元××室,与申请人秦乃平系夫妻关系。经本院委托,2017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廖冰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精神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廖冰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已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廖冰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秦乃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廖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有监护资格的配偶及子女均同意由申请人秦乃平作为被申请人廖冰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廖冰(身份证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秦乃平为廖冰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余 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珮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