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16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温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上甘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16执9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温某。被执行人:谢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温某、谢某某与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开始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现已部分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申请人黄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温某、谢某某的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甘岭区人民法院(2016)黑0716民初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雷审判员 郜喜根审判员 孟庆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许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