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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罗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108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涛,男,1988年7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打工者,户籍地为四川省青川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2007年7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11月29日刑满被释放。2017年2月10日因本案被抓获,2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涛犯盗窃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琼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8时许,被告人罗涛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西口东北角,趁该处报刊亭内无人,入内盗得咖啡色女式提包一个。包内有被害人王某身份证、驾驶证各一张,荣耀牌6Plus型手机及vivo牌X5m型手机各一部,现金4813.4元、港币1000元(按案发当日人民币对港币的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883.5元)、1000韩国元(按案发当日人民币对韩国元的汇率中行折算价折合人民币5.97元)、1美元(按案发当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6.85元)、5000朝鲜元,猴王香烟7盒及若干银行卡等。罗涛逃离现场后,将荣耀牌6Plus型手机及王某身份证、驾驶证以90元销赃于陈某(另案处理),并用被盗招商银行信用卡于同日12时31分、12时32分、23时33分三次刷卡套现共计7900元。罗涛于2017年2月10日被被害人家属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两部被盗手机价值1100元。破案后,已追回两部被盗手机、王某身份证、驾驶证及现金5.4元、港币1000元、5000朝鲜元、1000韩国元、1美元,并发还被害人。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罗涛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被告人罗涛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左右,并处罚金;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涛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8时许,被告人罗涛来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西口东北角,趁该处报刊亭内无人,入内盗得咖啡色女式提包一个。包内装有被害人王某身份证、驾驶证各一张,荣耀牌6Plus型手机及vivo牌X5m型手机各一部,现金4813.4元、港币1000元(按案发当日人民币对港币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883.5元)、1000韩国元(按案发当日人民币对韩国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6元)、1美元(按案发当日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6.85元)、5000朝鲜元,猴王香烟7盒及若干银行卡等。罗涛逃离现场后,将荣耀牌6Plus型手机及王某身份证、驾驶证以90元销赃于陈某(另案处理),并用被盗招商银行信用卡于同日12时31分、12时32分、23时33分三次刷卡套现共计7900元。罗涛于2017年2月10日被被害人家属扭送至公安机关。经鉴定,两部被盗手机价值共计1100元。破案后,已追回两部被盗手机、被害人王某的身份证、驾驶证及现金5.4元、5000朝鲜元、1000韩国元、1美元,上述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招商银行账单、中国银行外汇牌价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郭某、陈某、吴某、梁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涛的供述与辩解;价格鉴定意见;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监控录像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又向他人出售居民身份证、驾驶证,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唯指控部分盗窃事实有误,应予更正。结合被告人罗涛认罪态度好、部分赃款、赃物未追回、有前科劣迹等情节,对其综合后予以量刑。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和国家对身份证件的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0日起执行至2018年8月9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罗涛向被害人王候英退赔赃款13591.5元;涉案未追回的提包一个、猴王香烟七盒、银行卡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王候英;违法所得90元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         瑶人民陪审员 宋社军人民陪审员马宇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    佳    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