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财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王昆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王昆,姜春霞,蒋磊,姜兆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667号申请人: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王昆,男,1989年2月1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姜春霞,女,199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蒋磊,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申请人:姜兆云,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申请人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昆、姜春霞、蒋磊、姜兆云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杨远成以在中国农业银行禹城支行账户上的14000.00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昆、姜春霞、蒋磊、姜兆云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禹城市新希望慧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褚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段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