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002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诉内江运亨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元市地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运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利源经贸有限公司、内江富晟机械有限公司、周福国、林琼慧、周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内江运亨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元市地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运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利源经贸有限公司,内江富晟机械有限公司,周福国,林琼慧,周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被执行人:内江运亨大酒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元市地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四川运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成都新利源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江富晟机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周福国被执行人:林琼慧被执行人:周健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玉双路支行与内江运亨大酒店有限公司、广元市地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运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利源经贸有限公司、内江富晟机械有限公司、周福国、林琼慧、周健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因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002执1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晓阳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