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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74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堡支行与黄江、刘楚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堡支行,黄江,刘楚英,唐学银,邵桂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281民初7404号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堡支行,住所地兴化市陈堡镇人民路165号。负责人顾金祥,行长。委托代理人朱爱萍,女,1974年4月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该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户权平,男,1973年1月1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该行职工。被告黄江,男,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刘楚英,女,1975年7月23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唐学银,男,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邵桂江,男,1976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堡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陈堡支行)诉被告黄江、刘楚英、唐学银及邵桂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陈堡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朱爱萍、被告、唐海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江、刘楚英、唐学银及邵桂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24日,原、被告签订个人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黄江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11月20日止,按年利率9%执行,逾期还款,按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被告刘楚英、唐学银及邵桂江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同日,原告向被告黄江发放贷款150000元,被告黄江出具相应借据一份,借据上载明的借款到期日为2016年11月20日,年利率9%,每月21日结息。被告黄江未按约还本付息,至2017年10月23日尚欠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1357.57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黄江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至2017年10月23日所欠利息为21357.57元,自2017年10月24日起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2、被告刘楚英、唐学银及邵桂江对被告黄江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江、刘楚英、唐学银及邵桂江未答辩。原告所主张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江苏农信核心业务系统查询单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担保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按约履行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黄江应按约还本付息。被告刘楚英、唐学银及邵桂江为本案所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应对本案中被告黄江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江、刘楚英、唐学银及邵桂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反驳及证据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向原告兴化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堡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至2017年10月23日所欠利息为21357.57元,自2017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刘楚英、唐学银及邵桂江对被告黄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刘楚英、唐学银及邵桂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江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四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缴,由被告在履行判决主文确定的还款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审判员 张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亚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