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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4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富康申请执行杨晓波、唐延升、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富康,杨晓波,唐延升,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4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张富康,男,汉族,1973年8月14日生,住四川省名山县。被执行人:杨晓波,男,汉族,1970年4月6日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唐延升,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生,住四川省石棉县。被执行人: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县。法定代表人:杨晓波。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富康与被执行人杨晓波、唐延升、九龙汇泉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的资产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我院属于轮候查封,暂不构成处置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显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