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2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邱昊与程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昊,程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五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2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邱昊,男,2006年日,汉族,黑龙江省讷河市人。被执行人:程福祥,男,1953年生,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本院在执行邱昊与程福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已委托黑龙江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扣划执行人程福祥银行账户存款,履行部分标的款。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程福祥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卫 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笑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