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47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滕州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广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州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广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701号原告:滕州市润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西门里街32号。法定代表人:李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男,1987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广君,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教师,住滕州市。滕州市润泽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广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滕州市润泽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滕州市润泽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滕州市润泽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诸葛端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