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21执恢1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谭伟与石志军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伟,石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1执恢165号申请执行人:谭伟,男,198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工人,住湖南省株洲市。被执行人:石志军,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司机,住湖南省株洲县。谭伟与石志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3)株县法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谭伟与被执行人石志军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石志军按照协议已经支付了一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谭伟,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陈 磊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罗贤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