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执14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赵俊杰、于清俊申请执行赵绍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杰,于清俊,赵绍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4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俊杰,男,1949年5月16日生。申请执行人于清俊,女,1962年1月2日生。被执行人赵绍静,女,1963年5月17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赵绍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绍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绍静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37877769737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8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