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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恢2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魏桂英与范淑玲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桂英,范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恢2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魏桂英,女,汉族。被执行人范淑玲,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桂英与被执行人范淑玲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惠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范淑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惠刑初字第113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郭瑞敏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育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