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17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东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白海荣等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东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海荣,王文晔,白永峰,王文智,孙培义,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1758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海荣,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文晔,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白永峰,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文智,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孙培义,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哈巴格希乡。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白海荣等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本院作出的(2010)东法民初字第53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伟在中国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伟在中国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体育街支行,行号:402205081219,账号:7503401220000000029678)。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呼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