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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8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庆中、张志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庆中,张志永,张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8执267号申请执行人:张庆中,男,194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夏津县。被执行人:张志永,男,198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张爱敏,女,198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中与张志永、张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志永、张爱敏已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1428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东刚审判员  孙双栋审判员  李远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