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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6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振东与董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振东,董万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658号原告:赵振东,男,1978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董万利,男,198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振东与被告董万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振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董彦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振龙 来源: